|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考试、评估和发证管理,维护水上交通秩序,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,保护水域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、评估和发证规则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内为取得《游艇驾驶证》而进行的考试、评估、发证以及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。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(以下简称主管机关);经浙江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(以下简称发证机关)具体负责游艇驾驶员培训、考试、评估和发证的管理。第四条 申请《游艇驾驶证》者必须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,并通过考...[全文] |